共享經濟的根本想法,是用家把本來閒置的物品透過互相調配,做到物盡其用。甚麼物品能夠共享其實沒有特定限制,但觀乎現時較為成功的共享概念,不難發現一些使用時間較為固定而閒置時間較長的物品,共享的經濟效益較大。這些「物品」,廣義而言也包括各種無形但有價值的資源,因此眾籌可以視為更有效調配閒置資金的共享概念,而Deliveroo和有司機包接送的Uber其實也可算是有效調配個人閒置時間的方法。
共享概念的應用看似五花八門,但其實並不是新鮮事物。大概以往上班時在升降機口撞見隔鄰揸車的陳生時,陳生順路「兜埋」便是早期的Uber,而從前家庭煮婦行唔開要麻煩樓下蘇師奶幫手斬廿蚊叉燒,也算得上是屋邨板Deliveroo。當然,受惠於網絡科技的發展,現時的共享經濟已經遠遠超越過去左鄰右里的規模。透過配有全球定位裝置的手機、互聯網這些科技,共享經濟現已成為一個由成千上萬個人組成的市場(peer-to-peer market),同時也衍生大量協助用家調配閒置資源的網絡平台。平台經濟學(platform economics),也成為一門愈趨重要的學科。
共享經濟的兩個難題與兩度板斧
雖然網絡科技大大擴闊了共享經濟的疆界,但同時帶來兩個難題。第一個難題,是當科技大大增加用家數目時,既增加了共享的可能性,也增加了配對的難度。對於外賣服務等用家沒有特別個人喜好和沒有甚麼獨特性的物品和服務,共享平台通常會直接為用家進行配對以節省時間。至於如旅行住宿這些用家各有心頭好的物品,用家一般希望能得到更多選擇,共享平台則多數利用用家甚至與用家喜好相似的群組的過往選擇記錄和其他數據給用家進行推介(推介系統,即recommendation system)。
第二個難題,是科技拉近了用家之間的距離,但並沒有增加彼此的信任。雖然大部分交易都有合約條款可依,但根本無法事前把各項細節全部代表清楚,於是口碑、信譽就正好用來減低白紙黑字所需的交易費用、彌補這個缺口。過去共享經濟主要局限於小社區之中,除了因為科技限制了聯繫範圍之外,同樣是由於透過小社區內人與人之間的親密接觸,才能建立起共享物品所需要的口碑。後來經濟活動在工業化和全球化下衝出社區,信任則是靠以大集團為主的中介以金錢和商譽建立。
共享平台上存在的,卻是大量互不認識的個體用家或產品提供者,可謂全無互信基礎可言。波士頓大學的瑞桑托斯(Chrysanthos Dellarocas)教授曾經研究過eBay的數據(註1),發現在接近九成的eBay交易中,買賣兩方都是首次接觸,正特顯出這些由零散個人組成的市場難以透過重複交易建立互信。為此網上市集於是慢慢發展出一套評分制度(rating system),希望透過每次交易過後用家的評分,為寂寂無名的用家逐步建立口碑。克瑞桑托斯的硏究發現這套評分制度的確在發揮作用,面對陌生的交易對手,用家的評分往往影響交易價格,特別是那些金額較大、風險較高的交易。不過,正如經濟學理論推斷,網上評分制度也有其限制。首先,評分花掉用家時間但不見得有甚麼回報,因此用家評分的動機不大,eBay上就只有一半的用家在交易後給予評分。另外,評分既然對成交價格存在影響,自然有人希望加以操控,而這方面在網上更易做到。克瑞桑托斯發現在eBay給予負評的用家竟然只有不足1%,正好反映這個情況。為了彌補評分制度的不足,共享平台一般也會於事先篩選參與的用家和是透過第三方(很多情況下是保險公司)對可能因違反誠信而引致的損失提供保障,以增加用家的信心。
共享經濟的監管挑戰
科技帶來的問題,可以用科技、數據解決,但共享平台未來發展面對最大的挑戰,恐怕以監管法規帶來的掣肘為最。現時社會討論的重點,傾向是否應該將固有監管傳統經營模式套用於共享經濟之上,還是為共享經濟另立規章。我卻認為共享經濟的定義和邊界模糊,因此將討論聚焦於如何監管「共享經濟」必然難有定論。
監管「共享經濟」中最直接的問題是我們應該如何定義「共享經濟」?雖然我們熟悉的共享經濟,一般是以租賃方式調配閒置資源,但是我們也難以否定透過買賣這些本來已被人閒置的物品,同樣也符合共享經濟善用資源的目的,因此有不少意見和硏究都把那些買賣二手物品的交易平台算作共享經濟的一部分。同樣道理,也有人認為共享經濟著眼於能夠善用閒置資源,共享的方式不一定局限於用家互相共享,而同樣可以是集中由一個「用家」購置再與眾多用家共享,反正在共享經濟中就有不少專為「共享」收租而購置物品的「用家」。如此一來,那些直接購置物品然後透過出租將物件與眾多用家「共享」的出租平台,甚至所有傳統出租物品的公司都可以搖身一變成為「共享經濟」的一部分。
正因如此,與其把焦點放於如何監管含糊不清的「共享經濟」概念,不如把精神直接花在如何應對個別行業出現的不同營運模式,特別是新的經營方式會否已經解決了一些法規原先針對的問題。以的士行業為例,固定車資是為何而設?是否為了保障乘客要與司機口同鼻拗?又或是避免在路上議價所帶來交通擠塞?這些問題在有可信記錄的叫車平台 - 不論稱為「共享經濟」與否,是否仍然存在?又或者這些住宿的共享平台,是否如酒店旅館般存在大量旅客的流量因而需要面對同樣監管?這種直接針對實際的營運模式和監管目的進行的檢討,而不是對人為劃分出來的新舊經濟概念特事特辦,將更有助為行業帶來競爭和減低利益團體純為迎合概念喜好而浪費資源。
註1:Dellarocas, C. (2003). The digitization of word of mouth: Promise and challenges of online feedback mechanisms. Management science, 49(10), 1407-1424.
刊於2017年11月8日信報